【中国社会科学网】刍议G20成员人工智能发展及对就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12-13浏览次数:646

刍议G20成员人工智能发展及对就业的影响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8-12-10

 

技术进步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在近现代三次科技革命的过程中显露无疑,每一次都带来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和社会形态的巨大改变。当前,人工智能进入了第三次快速发展阶段,也是真正开始广泛应用的阶段。二十国集团(G20)成员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等均在近几年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的专项战略与发展规划。不久前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G20领导人第十三次峰会将未来就业作为主要议题之一,显示出各国非常关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前沿科技对未来就业的影响。本文从当前G20成员人工智能发展和对就业的影响入手,尝试分析人工智能可能对未来就业带来的挑战,并提出对策建议。

G20成员人工智能发展现状

笔者就G20成员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2012—2016,美国和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期刊论文发表量居世界前两位,G20成员(不含欧盟)人工智能期刊论文发表总数的49.18%,中国的发文量从2007—2011年的1400余篇增长到2012—2016年的逾3000,增长了近110%2012—2016,中国、美国、日本、韩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排名靠前,G20成员(不含欧盟和沙特阿拉伯)人工智能专利申请总量的95%左右,中国的申请量从2007—2011年的14000余件增长到2012—2016年的近60000件。

通过分析人工智能领域的人才分布和就业情况,笔者发现在人工智能研究的20个主要领域中,美国在19个领域(除软件工程外)的人才数量排名第一,中国在电子工程、算法、机器学习、数据挖掘、模式识别、图像处理、人工神经网络、计算机视觉、电脑图像等11个领域的人才数量排名第二。而对人才流动的分析显示,美国在人工智能杰出人才净流入方面排名第一,中国紧随其后。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行业薪资水平的提升,促使其他领域的技术人才转型为人工智能领域人才。2017,从其他领域的技术岗位转向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人员数量较2016年增长了36%。对人工智能领域技术人才的需求,2014年以后呈直线增长态势。

从当前人工智能发展对重点行业就业的影响来看,服务业受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影响较大,文本录入、仓储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就业岗位逐渐减少,但人工智能同时也催生出很多促进就业的新模式、新业态。G20成员的部分典型企业在医疗、教育、交通和金融等领域充分挖掘人工智能的潜力,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和产品,正逐步创造出新的工作岗位。

对就业具有结构性差异化影响

18世纪以来,技术进步对就业的影响一直是经济学界争论的主题之一。归纳从不同的理论和视角出发得出的多种结论,可以认为技术进步对于就业具有双刃剑效应——既会破坏现有的就业岗位,也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具体的影响机制包括:一是破坏效应,包括技术替代、产业破坏、资本替代、经济波动及阶段性就业结构失调五个方面。二是创造效应,包括降低成本刺激需求、创造新产业及创造全球化优势三个方面。三是补偿效应,包括现有就业岗位的收入补偿、劳动力技术补偿和全面素质教育补偿三个方面。

短期来看,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导入会降低劳动力需求,而技术对关联产业的影响还未形成,创造效应较弱,会引发整体就业规模下降。但长期来看,当人工智能技术进入成熟期和应用期,技术的扩散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创造出大量新岗位,破坏效应和创造效应会相互抵消。但这一发展过程需要政府干预,运用各种制度手段将其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

越是简单的重复性劳动越有可能被人工智能所取代,而对复杂劳动,尤其是创新性劳动的需求会更多。要求劳动者同时具备人工智能相关技能和产业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工作岗位会大量产生。无法通过持续学习和技能培训实现复合型转变的单一技能劳动者将会出现结构性供给过剩。新技术带来劳动生产率提升的同时也使社会整体的休闲时间增加,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会加快增长,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对个性化、技能型劳动力需求的增长。

由于各国产业结构不同,人工智能对各国未来就业的影响也可能出现差异。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所产生的创造和补偿效应将更多地发生在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发展水平和劳动者综合素质较高的国家。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还给各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新的挑战。一是人才培养体系还不能满足产业发展要求,可能导致创造效应被抑制。二是再就业与失业保障不足可能导致福利水平降低。三是就业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型就业,导致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四是统计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导致就业失业预警系统难以建立。

加强教育和制度建设应对挑战

第一,推出国家层面人工智能发展规划。

首先,各国可以加强人工智能相关人才交流和基础研究合作。培养和吸引领军型人才、中高端技术人才,提升自主研发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其次,联合制定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技术标准。确保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互联互通,有利于在全球层面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规范人工智能的发展。最后,助力传统产业智能化发展。主要通过财政投入方式扶持相关产业发展,采用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对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进行投入。

第二,推动建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需要不断探索失业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在人工智能开创的新就业市场提供指导和支持。其次,要为长期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通过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与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证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避免增加极端贫困人口。再次,应积极引导并敦促企业为各类从业人员提供合理的劳动保障。最后,鼓励和支持低收入群体、自我雇佣劳动者以及初创企业主通过合法劳动增加收入,通过创新进行社会保障安排。

第三,完善人工智能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对于新型就业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和管控政策将他们逐步纳入劳动法规管理范围,不断探索制定与新型职业和就业岗位有关的各项制度标准,出台相关职业准则。要求用人机构在岗前培训中明确道德和法律要求,在技术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履行相关行为规范。推出人工智能产品的企业,应在产品设计和技术应用过程中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并设置判断规则和应对手段处理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情况。

第四,普及人工智能知识与技术。

在基础教育领域,要注重培养学生想象力和抽象思维能力,提高计算机、统计等课程所占的比重。在职业教育领域,要紧密结合前沿技术和产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与人工智能相关的现有专业,鼓励发展机器学习、智能制造、数据服务等新兴特色专业,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专业、课程和培训基地。在高等教育领域,要优化学科与专业设置,坚持创新型、科研型和通用型人才培养。加大对前沿科技研究的投入,加强国际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搭建跨学科高水平研究平台。在国民教育领域,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工智能科普教育活动,使全体社会成员更好地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领域和运用方式。

第五,推进人工智能对社会经济影响的相关研究。

首先是新兴产业和新型就业形式的统计方式研究。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划分标准、分类目录,明确相关的界定和统计口径,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能够适应技术变革的失业预警和就业预测机制。尽可能寻求G20内部的统计口径一致性,便于相互比照发展规律和借鉴公共政策。其次是人工智能时代公共政策研究。精算设计社会保障预算、社保缴费和福利水平,研究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下的税收伦理、法理基础以及合理的税率,探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如何审查和限制可能违反公共利益的人工智能领域并购活动,加强个人隐私保护和企业数据安全研究。

(作者:黄茂兴、唐杰,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建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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