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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处关于加强自设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类)规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5-29浏览:535设置

各理工科单位:

    为加快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有组织科研创新效能,提高我校科研核心竞争力,按照学校和科学技术处年度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师范大学自设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类,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范围

    纳入规范管理的科研机构为福建师范大学自设的所有科研机构,范围包括校属实体科研机构、校属非实体科研机构和二级学院所属实体、非实体科研机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基地等),不包括由国家、省部和市厅级等政府机构设置的科研机构。

    二、实施步骤

    (一)各单位自行排查。各单位对现有的学校和学院自设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类)情况进行全面摸底,逐一备案,建立自设科研机构台账。重点对存在有名无实、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情况的自设科研机构进行深入排查。

    福建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全面梳理校内实体、非实体科研机构。各单位认真排查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清单”(详见附件1)。对于不再保留的校级科研机构,请各单位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拟清理整顿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清单”(详见附件2)。其中,附件1应含所有校级自设科研机构,包括拟清理整顿校级自设科研机构。院级及以下级别自设科研机构由学院自行参照执行自查、审核、建立台账。

    (二)学校考核检查。在摸底排查基础上,科学技术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校级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各单位组织拟保留的校级科研机构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总结报告(2020-2022年度)”(详见附件3)。科学技术处将根据总结报告对科研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做到有理有据、有进有出。对长期无实质性科研活动、未纳入学校备案管理或其他学校认为应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科研机构,将及时予以清理撤销。对其他建设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科研机构,应通过整合、重组、整改等方式进行整顿。

    三、具体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附件1、附件2和附件3,附件1和附件2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盖学院公章,附件3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盖学院公章,并于6月15日12:00前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429809335@qq.com,纸质件提交科学技术处508。未进行本次备案和未按期填报“福建师范大学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总结报告(2020-2022年度)”的各类自设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处将视同自动撤销。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0591-22867469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清单

    2.福建师范大学拟清理整顿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清单

    3.福建师范大学校级自设科研机构总结报告(2020-2022年度)

 

科学技术处

2023年5月29日

20230529-科学技术处关于加强自设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类)规范管理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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